分会简介

分会简介

北京大学校友会王选所校友分会成立于2023年12月28日,是由王选计算机研究所(原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)校友自发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隶属北京大学校友会,挂靠王选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王选所校友遍布全球,活跃于学术界、产业界、政府部门及社会各领域。众多校友已成为国内外知名高校的学术骨干、科技企业的领军人物或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力量,延续着王选所“求真务实、敢为人先”的学术传统。

分会秉承北京大学“思想自由、兼容并包”的学术精神,弘扬王选院士“顶天立地”的科学理念与家国情怀,致力于传承和发扬王选精神,服务校友成长,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促进合作与共同发展,同时支持王选所的学科建设与科研创新,助力北京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建设。

凡曾在王选所学习并获得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,以及曾在王选所工作过的教职工(含博士后),拥护《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》、承认本会管理办法并有加入意愿,均可申请成为会员。

分会已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,在各年级设立年级联系人基础上,设理事会和监事会,由热心校友工作、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校友代表选举产生,负责统筹规划并监督落实分会事务。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协调落实各项工作。

面向未来,王选所校友分会将继续以王选精神为旗帜,凝聚全球校友的智慧与热忱,构建更有温度、更具活力的校友共同体。在人工智能、大数据、计算机视觉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,携手校友与王选所,共同探索科技创新前沿,为国家科技进步与民族复兴贡献北大力量。

第一届理事会成员

会长:赵东岩

副会长:汤帜、郭宗明、王会民

秘书长:高良才

理事(以姓氏笔划为序):王会民、叶志远、丛中笑(女)、冯少辉、刘冬(女)、刘振飞、汤帜、李彦魁、连宙辉、陈宝权、郑民、赵东岩、姚凯、贺文强、高良才、郭宗明、戴永宁(女)

第一届监事会成员

监事长:杨斌

监事(以姓氏笔划为序):杨斌、肖建国、邹磊

《北京大学校友会王选所分会管理办法(暂行)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:北京大学校友会王选计算机研究所分会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王选计算机研究所(原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)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系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分支机构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;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促进校友的合作与发展;更好地服务校友,激励校友更好地发扬和传承王选精神,支持王选计算机研究所的学科建设和发展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挂靠于北京大学王选计算机研究所,王选计算机研究所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。

第六条 本会住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 128 号北京大学王选计算机研究所楼,邮编 100080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组织建立王选计算机研究所校友联系网,搭建校友沟通与交流平台,加强校友间、校友与学校的联系与沟通;

(二)关心校友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,为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提供支持;

(三)组织校友进行联谊、学术探讨、经验交流等活动;

(四)为王选计算机研究所的教师及学生提供有关教学、科研、助学、实习、就业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;

(五)为学校及王选计算机研究所的发展献计献策、提供支持;

(六)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:

(一)曾在王选计算机研究所学习过、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;

(二)曾在王选计算机研究所工作过的教职工(含博士后)。
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校友的身份;

(二)拥护《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》, 承认本会管理办法;

(三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
(二)通过审核后,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明。
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管理办法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不得滥用本会会员身份谋求不当利益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或有其他严

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会员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。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经北京大学校友会审核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
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本会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5 年。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时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。
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在校友中或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;

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遵纪守法,未受过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 报北京大学校友会审核同意后,方能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本会其他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监事会成员 3 人,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,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管理办法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北京大学校友会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/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;

(二)王选计算机研究所业务支出;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必须认真登记,严格管理。

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八条 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,须提前征得北京大学校友会审核同意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

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北京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北京大学校友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 2023 年 12 月 28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,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


北京大学王选计算机研究所

2024 年 3 月 1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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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赠项目介绍(链接北大基金会网页):https://www.pkuef.org/jzzhi_na/jzlc.htm

联系人:何老师

联系邮箱:hechuan@pku.edu.cn